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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印发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等三项管理制度的通知

2020-10-27 基础设施建设与资产管理处 

 

 

 

 

 

 

 

 

 

 

鹤壁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鹤职院202043

 

 

 

 

 

鹤壁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印发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等三项管理制度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

 

《鹤壁职业技术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鹤壁职业技术学院基建及维修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鹤壁职业技术学院基建项目竣工验收、移交和保修管理办 试行》等三项管理制度已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6月18日

 

 

 

 

 

 

 

 

 

 

 

 

 

 

 

 

 

 

 

 

 

 

 

 

 

 

 

 

 

 

 

 

 

 

 

 

 

 

 

 


 

 

鹤壁职业技术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基本建设管理,保证学院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基建项目)建设的质量、工期、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范围内的校园规划、校园建(构)筑物及配套设施等基建项目。

第三条 基本建设决策机构是院长办公会。负责审定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重要建筑和景观设计方案、新建项目动议和审定。

第四条 校园整体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重要建筑设计方案等,须按照程序经学院审批。

第五条 学院基本建设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接受学院纪委、审计处、民主监督工作委员会的监督。

第六条 校园基本建设必须按规划实施,主要包括以下内:

1. 学院各校区的功能定位及校区间的功能协调,各校区内的功能分区。

2. 单体建筑物功能定位、选址、规模控制、建筑高度控 制、建筑风格及色彩定位。  

3. 配套道路、给排水、供电、供热、天然气、消防、人 防、景观、小品等规划目标和总体布局、设施位置。

第七条 对于已建成建筑的改造,凡涉及建筑的规划功能改变、外观色彩改变、外围加间、顶部加层、门窗洞口改变、 内部结构改变、外部增挂设备等情况的,需报学院基础设施建设与资产管理处批准。

第二章 项目立项与设计

 

第八条 拟建基建项目立项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 由使用单位就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建设规模、功 能要求、资金来源等内容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后,形 成建设意向决议。

2. 基础设施建设与资产管理处根据建设意向决议,组织前期调研,对于符合校园总体规划和地方自然资源与规划、人 防、消防、环保、住建等部门相关法规要求,且确有建设必要的建设项目,形成初步调研意见,报学院批准。基础设施建设与资产管理处会同使用单位,配合咨询机构形成《项目建议书》,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

3. 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由基础设施建设与资产管理处 配合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审批。

第九条 设计单位的选择应根据有关招投标规定择优确定,报学院批准。对校园环境产生较大影响的建筑单体、景 观等设计方案,需经院长办公会审核通过。

第十条 各单体建筑工程的设计,依据国家有关建设法规进行,服从校园的规划,建设风格应与校园环境相协调。

第十一条 基建项目设计应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内容,在满足使用功能要求的前提下,优化设计, 控制成本。

第十二 基础设施建设与资产管理处在设计准备阶段, 应编写项目设计任务书,内容包括:工程建设地点、工程配套条件、工程建设规模、工程使用要求、建筑风格及色彩要求等,同时应当向设计单位提供与工程项目有关的校园规划、 周边环境、地下管线等资料。

第十三条 设计方案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作较大的变动。对于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等变更造成投资金额超出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投资计划 10以上时,需报原批准部门同意。1000 万以上项目,设计单位应编制设计概算,由基础设施建设与资产管理处报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审批。

第三章 项目的招投标

 

第十四条 基建项目需要招标的,按《鹤壁职业技术学院招标采购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并按规定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章 建设过程管理

 

第十五条 明确建设主体。基础设施建设与资产管理处作为建设主体单位对基建项目实行质量、进度、安全和造价统一管理,做好与项目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第十六条 规范勘察设计。基建项目要坚持先勘察设计、后施工的原则,严格按照审定的设计图纸、国家和地方相关规范、标准进行施工。

第十七条 做好“三通一平”。基建项目开工前,学院有关单位应配合基础设施建设与资产管理处,保证施工现场通水、通电、道路畅通,做好苗木、管线挪移(改造)、场地平整等工作,为工程建设做好准备。

第十八条 加强现场管理。基础设施建设与资产管理处指定专人负责基建项目实施,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

甲方代表)履行合同规定的发包人代表职责,并进驻施工 现场,在合同授权范围内负责工程建设的管理,协调解决勘 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关问题,对项目质量负有终 身责任。

第十九条 发挥监理作用。基建项目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监理单位的选择,由招标采购工作委员会按照招投标相关规定择优确定。基础设施建设与资产管理处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监理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条 工程进度款拨付。按施工合同约定执行,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

第二十一条 严格控制变更。基建项目按审定后的施工图进行施工,严格控制工程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照《鹤壁职业技术学院基建及维修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二条 竣工验收申请。基建项目竣工后,满足国家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条件,由承包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第二十三条 竣工验收实施。按照《鹤壁职业技术学院基建项目竣工验收、移交和保修管理办法(试行)》,由基础设施建设与资产管理处组织,设计、勘察、施工、监理、使用单位及学院相关部门参加。工程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基建项目包含特殊行业的验收,如电梯、消防等项目,另行组织专项验收。

第二十四条 移交和保修。基建项目验收合格后,基础设施建设与资产管理处在基建项目投入使用前办理移交手续, 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基建项目不得投入使用。基建项目的竣工验收、移交、保修等,按照《鹤壁职业技术学院基建项目竣工验收、移交和保修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五条 档案管理。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基础设施建设与资产管理处应及时向学院档案馆移交基建项目档案。

第二十六条 竣工结算。已竣工的基建项目,基础设施建设与资产管理处应及时做好竣工结算资料整理,按规定报到学院审计处进行竣工结算评审,经审批通过的《建设工程结算定案表》,作为学院确定工程最终造价的依据,办理工程结算手续。

第五章 工程质量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基础设施建设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基建项目工程质量的控制,在保证使用功能合理、适度超前的前提下, 建设符合学院总体风格的精品建筑。

第二十八条 学院基建项目必须保证合理的工程造价和建设工期,不得随意压低工程造价、缩短建设工期。

第二十九条 学院基建项目必须符合建设程序,具有合法的审批手续。开工前,要按政府要求办理立项、规划、消防等手续,不得在各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情况下开工建设。

第三十条 学院基建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工程质量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允许参建各方 在工程设计、施工、验收中违反法律、法规及质量规范。

第三十一条 学院基建项目所用材料、设备要严格进行质量验收,责任到人,符合质量标准方可使用。

第三十二条 为确保基建项目工程质量和合同工期,节约工程造价,使用单位对建筑的功能需求应在设计阶段充分提出,并书面确认、存档,作为设计依据。工程设计完成且开工 建设后,原则上不进行修改。

第六章 基建管理队伍建设

 

第三十三条 基础设施建设与资产管理处应重视并加强对基建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管理和业务水平,保 持基建管理队伍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第三十四条 基础设施建设与资产管理处应重视并加强对基建管理人员的廉政教育。基建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 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程序办事,廉洁自律。凡在基建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学院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违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七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基础设施建设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在基建项目管理方面主要职责 清单

 

 

 


 

 

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在基建项目管理方面主要职责清单

 

一、基础设施建设与资产管理处是学院基本建设的管理 部门,负责学院基建工作的管理。其任务包含以下几方面:

1. 实施基建项目合同管理。

2. 在基建项目设计各阶段,联系、协调勘察设计单位(含建筑、结构、强弱电、给排水、暖通等各专业)和咨询单位(含工程咨询、社会影响评价、环境评价、节能评价、交通影响 评价、防雷评估、招标代理、施工图审查、消防审查、工程 监理等单位)。

3. 联系沟通省、市、区各政府管理部门(含规划、土地、 环保、消防、人防、安全生产、抗震、防雷、文物勘探、住建等部门),并承担相关手续的报批,办理基建项目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4. 编制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5. 负责基建项目建设的质量、工期、安全和投资管理。

6. 组织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办理资料移交手续。

7. 协助后勤保障和监管处、使用单位完成基建项目交付 使用。

8. 配合后勤保障和监管处、使用单位做好基建项目保修期内的保修工作。

9. 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办理在建工程转移固定资产的入账手续。

二、招标采购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负责基建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主要材料设备等招标工作。

三、财务处负责筹集、管理基建项目资金,监督基建项 目资金的支付工作,办理固定资产财务入账手续。

四、后勤保障和监管处参与工程前期设计和竣工验收;负责校区的电网配置、变配电设施设备的建设管理, 向电力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与基础设施建设与资产管理处共同进行供水、燃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工程的建设管理; 会同使用单位做好竣工建设项目的接收和后期维修工作。

五、安全保卫处负责建筑工地消防、治安管理, 提出基建项目安全、交通要求,并协同基础设施建设与资产管理处向消防、交警部门申报和备案。参与校园消防、视频监控等工 程的验收、接收、保修和运行工作。

六、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处参与校园网络、有线及无线通 讯等弱电系统的建设、验收、接收、保修和运行工作。

七、档案馆负责基建项目档案的管理,提供竣工档案查 阅服务。 

八、使用单位职责:

1. 负责提出基建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建筑功能 需求和设备工艺要求,形成基建项目建议,报学院批准。

2. 参与编制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3. 参与环境评价、规划许可、土地使用等前期审批手续 的报批。

4. 参与竣工验收,负责已竣工基建项目的接收和后期运 行。

5. 使用单位不明确时,后勤保障和监管处代表使用单位负责基建项目管理和竣工基建项目的验收、接收、保修和运 行工作等。

九、审计处、民主监督工作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 对基建项目各阶段的合法性、适当性、有效性进行确认、评价和监督。审计处负责基建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 招标控制价评审、竣工结算审计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鹤壁职业技术学院基建及维修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基建及维修项目施工过程中变更的管理及监督,规范工程变更行为,保证工程的安全、质量、 进度和投资得到有效控制,参照《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基本

建设管理办法(2017 年修订)》等相关规章制度和文件精神, 本着严格程序、提高效率的宗旨,按照“集体决策,分级授权,程序规范”的原则,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新建、扩建、改建基建项目工程以及维修项目工程变更管理。

第二章 工程变更的原则

 

第三条 工程变更应当遵守国家、地方和学院的有关规定,符合工程质量和各项功能的要求。

第四条 工程变更必须在合同条款的约束下进行,任何变更不得影响合同的履行。

第五条 工程变更应符合设计文件批复要求,保持其连续性和完整性,不得降低原设计标准,不得影响工程安全、质量及功能要求。 

第六条 工程变更应在调查、收集完整资料的基础上,经过认真研究其合理性、可行性后,提出变更申请,详述变更理由,严格按照本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七条 未经批准的工程变更方案不得实施,不得办理工程量调整和合同价款调整手续。

第八条 对同一专业、同一内容、同一地点发生的工程变更,不允许拆分。

第九条 变更所引起的工程造价增加应严格控制,累计不得超出工程或维修合同额的 10,确需增加且超过此额度时 由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变更签证情况,编制分析报告,向院长办公会报告,提交院长审批签署。

第三章 工程变更的职责划分

 

第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职责如下:

1. 负责基建或维修项目变更的全过程管理。

2. 根据施工实际,提出变更意向。

3. 参与基建或维修项目变更意向的确定。

4. 负责审核本部门权限范围内的变更申请。

5. 负责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工程变更文件组织施工。

6. 负责处理紧急情况下的变更申请。

7. 负责对基建或维修项目总投资进行控制。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或其他管理部门职责如下:

1.根据实际使用需求,提出变更意向。

2.参与变更意向的论证,提出变更意见。

3.明确使用单位代表。使用单位代表原则上必须是部门主要负责人。使用单位无故不得更换使用单位代表,变更需求的提出应有使用单位负责人书面意见。使用单位不明确时, 由后勤保障和监管处代表使用单位提出变更需求。

第十二条 审计处职责。负责监督、审核变更程序是否合法,变更理由是否充分,变更价格是否合理等。

第十三条 参建单位职责。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工程造价咨询和施工单位应落实基建及维修项目参与单位的主体责任,明确项目负责人,并按规定履行合同义务。

第四章 工程变更的分类

 

第十四条 使用变更。是指已经完成设计的基建及维修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使用单位对其建设标准、功能要求等提出改变,需进行的工程变更:

1. 由于使用功能调整,需进行平面布局变化、土建结构 调整等引起的变更。

2. 由于需调整原设计的装修、装饰、设备选用档次和标 准等引起的变更。 

第十五条 设计变更。是指由于设计原因需要进行的变更:

1. 由于设计原因引发的结构设计优化、构造处理完善、 使用功能改进等引起的变更。

2. 由于现场环境、地质条件变化等原因,进行设计调整 引起的变更。

3. 政策性变化引起的设计变更。

第十六条 施工变更。是指施工现场由于下列原因,需进行的工程变更:

1. 造价或市场等原因,无法采购到原设计中使用的材料、 设备等。

2. 施工条件、环境条件发生变化。

3. 施工技术与工艺的调整和变化。

4. 政策变化引起的变更。

第十七条 现场签证。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问题时,学院现场代表、监理单位现场代表与施工单位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所出现的突发性、临时性的工程量和费用的签认证明。

第五章 工程变更的批准权限

 

第十八条 工程变更按变更额度分为小型、一般、较大、重大四类。 

第十九条 小型变更:估算额度在 1 万元(含)以下的。审批流程:经项目实施单位会议研究形成会议纪要,项

目实施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条 一般变更:估算额度在 1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

审批流程:由项目实施单位牵头,项目实施单位、财务 处、审计处部门负责人参加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形成工程会 议纪要并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较大变更:估算额度在 5 万元以上,30 万元(含)以下的。

审批流程:由分管院领导牵头,项目实施单位、财务处、 审计处、职工民主监督工作委员会部门负责人参加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形成工程会议纪要并报院长审批签署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重大变更:估算额度在 30 万元以上。

审批流程:在履行上述第二十一条审批流程的基础上, 提交院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审议,由院长审批签署后实施。

第六章 工程变更的程序

 

第二十三条 使用、监理、施工单位提出的变更和现场签证,由项目实施单位进行初步审核,根据第五章变更批准权限进行审批后,交设计单位完成变更设计。甲方代表填写变更通知单,报审计处备案,通知现场执行。

不需要设计单位绘制变更设计时,按变更批准权限审批 后,甲方代表填写变更通知单,报审计处备案,通知现场执 行。

设计变更,项目实施单位进行初步审核,由施工单位编 制变更预算,根据第五章变更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后,甲方代 表填写变更通知单,报审计处备案,通知现场执行。

第二十四条 所有变更、现场签证必须有文字记载或影像资料。应急工程变更仍应根据估算金额,可按审批权限进行 口头请示,经同意后可先实施后补办手续,但必须在 7 个工作日内补齐手续。

第二十五条 在办理变更和现场签证程序中,项目实施单位、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之间的函件往来均需办理有关签收手续。项目实施单位应编码保存完整的变更、现场签证单原件及有关图文资料,及时收集整理、妥善保管并归档,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由于勘探、设计、造价咨询、监理、施工等建设相关方的过失造成的较大变更,按合同依法追究责任。未按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施工,或施工技术措施、工艺不当,而导致的工程质量等问题造成的变更,由此发生的费用 依据合同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盲目工程变更或不按程序审批者,经核实一律按无效变更签证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相应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基础设施建设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如本办法中相关条款与国家、地方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执行。原《鹤壁职业技术学院基建工程变更与签证管理办法》(鹤职院201642 号)同时废止。

 

附件:1.鹤壁职业技术学院工程变更内部审批单2.工程变更单

 

 

 

 

 

 

 

 


 

 


附件 1

 

鹤壁职业技术学院工程变更内部审批单


 

名称

 

变更事由:

需明确变更提出单位、理由、部位,对应附件中工程变更或签证单的内容

附件:

□(工程变更申请)

□(设计图纸)

□(变更费用预算)

□(其他)

 

 

 

项目实施单位

甲方代表: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人:

相关

 

部门

财务处

 

会签

 

 

 

意见

审计处

 

职工民主监督

 

 

工作委员会

分管院长

 

 

备注: 本表仅作为学院内部审批使用。

 


 

 


附件 2

 


 

名称

 

变更概况: 1.提出单位

2. 变更理由

3. 变更内容

工程量增/减

 

费用增/减

 

工期变化

 

 

施工单位(盖章)

 

 

项目经理(签字):

 

设计或勘察单位(盖章)

 

 

项目负责人(签字):

 

监理单位

( 盖章)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建设单位(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

 

注: 本表一式五份,建设单位二份、监理单位、设计或勘察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鹤壁职业技术学院基建项目

竣工验收、移交和保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基建项目竣工验收、移交和保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条例》和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 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国拨资金、自筹资金的新建房屋、构筑物、公共设施等权属学院国有资产的基建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竣工验收,是指基建项目竣工后, 由基础设施建设与资产管理处、学院相关单位会同监理、设计、勘察、施工、设备供应单位及工程质量监督等部门,对该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以及建筑施工和设备安装质量进行全面检验的过程, 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合格做出确认。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移交,是指基础设施建设与资产管理处将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基建项目, 向学院后勤保障和监管处、安全保卫处、档案馆、使用单位等相关部门进行的管 理权移交及档案资料等移交的过程。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保修,是指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在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内,对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修复。

第六条 明确责任、完善手续。参与验收和移交的人员, 应履行签字手续。

第二章 责任与分工

 

第七条 政府质量监督备案的竣工验收。按照住建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 法》, 基础设施建设与资产管理处应当在工程竣工后, 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竣工验收备案申请。

第八条 分阶段专业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建立在分阶段专业验收的基础之上,凡属国家规定的验收项目,应在质量监 督部门监督下,由政府主管部门或其认可的具备专业资质、 具有法律效力的专业机构, 按照国家规定程序和验收标准进行验收,形成验收书面结论。

已经完成验收且合格的分阶段项目,在竣工验收时不再 重新验收。

第九条 学院相关部门接收。在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学院相关部门负责对口接收。

第十条 验收与移交的监督。学院审计处对验收及移交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章 基建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先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检后,由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存在施工质量问题时, 应由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完毕后, 由施工单位向基础设施建设与资产管理处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专项验收

1. 消防专项验收前,基础设施建设与资产管理处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消防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 报消防主管部门验收;消防专项验收合格后,全部资料备案归档。

2. 人防工程的验收,由基础设施建设与资产管理处组织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单位, 按人防主管部门要求和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全部资料备案归档。

3. 工程的环保和节能验收,由基础设施建设与资产管理处组织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单位, 按政府主管部门要求和标准进行检测、验收,合格后全部资料备案归档。

4. 政府要求的其它专项验收。

第十三条 基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凡属政府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进行质量监督的基建项 目,竣工验收申请已经其批准。

2. 完成基建项目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3. 消防、人防、环保、电梯和节能等各专项验收工作已完成, 初步验收及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等有关单位要求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整改结果已经监理单位验收通过。

4. 具备完整的施工管理资料。 

5.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已提交总结报告。

6. 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 量合格文件。

7. 施工单位已签署工程保修书。

第十四条 在基建项目达到竣工验收条件时,可由基础设施建设与资产管理处向政府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申请竣工验 收,内容包括:

1.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 施工许可证号,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 料。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 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4. 法律规定应当由住建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 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5. 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6. 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经竣工验收备案通过的基建项目,由基础设施建设与资产管理处组织院内相关单位会同监理、设计、勘察、施工、设备供应单位,在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监督下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整理竣工资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基本建设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等要求,一式二套交基础设施建设与资产管理处。验收合格后, 基础设施建设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向学院档案馆移交、归档。

第四章 基建项目的移交

 

第十七条 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基建项目未进行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或未办 理移交手续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基础设施建设与资产管理处在竣工验收通过后,应及时填写《鹤壁职业技术学院新建建设项目移交确认 单》,并备好移交资料和清单,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九条 基建项目的移交包括竣工后的工程移交、档案资料和保修移交。使用单位负责工程管理权接收, 学院档案馆负责竣工档案资料接收,后勤保障和监管处负责保修接收, 安全保卫处负责消防和安保设施的保修和管理权接收。

第二十条 室外构筑物、基础设施由基础设施建设与资产管理处向学院后勤保障和监管处移交。

第五章 基建项目的保修、回访

 

第二十一条 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学院基建项目均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施工单位在向学院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 应当按合同约定, 明确基建项目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二十二条 基建项目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年限按工程承发包合同约定执行, 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国家规定的质保期执行,具体为:

1. 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 规定的该项目的合理使用年限。

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 的防渗漏保修期为五年。

3. 供热、供冷系统,保修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

4.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保修期 为二年。

5.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学院与施工单位约定。

第二十三条 保修、维护和维修

1. 基建项目质保期内属于施工质量问题的,由基础设施 建设与资产管理处依据《质量保修书》督促施工单位维修。

2. 低值易耗品、人为损坏及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由使用单位负责维修; 责权有争议时, 按国家规定或专业部门鉴定进行甄别,若责任为施工单位原因造成、且施工单位不履 行保修义务,使用单位可另行安排维修,所发生的费用依照合同约定从原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金中扣除,质保金不足时, 通过协商沟通或诉讼等法律手段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3. 保修期内的正常维护,由使用单位负责。

4. 保修期满后的维护和维修,纳入学院房屋、设施维修 日常管理,由后勤保障和监管处负责。

5. 质保金的返还,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在保修期间,基础设施建设与资产管理处应对所负责的基建项目进行回访检查,督促施工单位执行工程 合同所约定的保修义务,做好保修工作。

第六 

 

第二十五条 若本办法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相抵触时, 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基础设施建设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实施。

 

 

附件:鹤壁职业技术学院新建建设项目移交确认单

 

 

 

 

 

 

 

 


 

 

鹤壁职业技术学院新建建设项目移交确认单

 

工程名称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合同价

 

开、竣工时间

 

交付使用时间

 

一、工程概况

二、交接事项

1. 自交接之日起,记入学院固定资产登记,学院开始正式使用。

2. 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该工程进入工程缺陷责任期,在此期间内施工单位应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的期限、内容进行工程质量保修。

三、审核确认意见

施工单位

 

 盖章经办人: 负责人:

日期:

基础 设施 建设与资产管理处

 

( 盖章)

 

甲方代表: 负责人:

日期:

使用部门

 

 盖章经办人: 负责人:

日期:

后勤保障和监管处

 

( 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日期:

 


 

 

 

 

 

 

 

 

 

 

 

 

 

 

 

 

 

 

 

 

 

 

 

 

 

 

 

 

 

 

 

 

 

 

 

 

 

 

 

 

 

 

 

 

 

 

 

 

 

职业技学院综合办 2020  6  18 日印

 

 

 

 

 

 

 

 

 

 

 

下一条:关于印发基建工程变更及签证管理办法和基建与维修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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