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财政局文件
鹤财办资〔2020〕23号
鹤壁市财政局关于
实行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集中处置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河南省财政 厅、河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 置监管的意见的通知》(豫财资〔2017〕61号)、《鹤壁市市级政 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鹤政办〔2017〕38号),切实加强市 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范资产处置流程,确保
资产处置规范高效、公开透明,现就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
产集中处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产集中处置范围
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 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称市级 行政事业单位)下列国有资产纳入市级政府公物仓实行集中处
置:
1.土地、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设备;
2.机动车;
3.单位原始价值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或批量原始价
值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资产;
4.举办或参加大型会议、活动及开展专项工作等使用财政资
金临时购置的资产;
5.财政部门另有规定要求集中处置的资产。
二、 资产集中处置审批程序
(一)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处置集中处置范围内的资产, 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将《鹤壁市市级行政事业 单位国有资产集中处置审批表》及相关资料报市财政局审批, 其中: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管理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办公 用房的处置,按照《中共鹤壁市市委办公室鹤壁市人民政府办 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鹤壁 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鹤办〔2020〕10
号)执行。
(二)处置土地、房屋、建筑物及单位原始价值在100万 元(含100万元)以上或批量价值在200万元(含200万元) 以上的资产,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审核同意后报市政 府审批。其中:涉及房屋、建筑物拆除的,资产使用部门(单 位)根据不同情形,须提供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或房屋质量 鉴定确认书(由取得相应房屋质量鉴定(检测)资质的第三方 机构出具)、城乡规划相关材料、拆迁公告、拆迁(征收)通知 书、拆迁补偿协议书等,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住房 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规划局等有关部门联合审核后,报市政 府审批。涉及土地处置的,由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财政局共 同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办
理相关手续。
(三)对经审批同意集中处置的资产,由市财政局对市级 行政事业单位下达批复文件,由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心 纳入市级政府公物仓进行集中处置。有毒有害或含有放射性物 质等不适合集中处置的资产可由主管部门会同市行政事业单位 资产管理中心监督单位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处置结果报市财政
局备案。涉密性资产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收到市财政局批复文件后10个 工作日内,将拟处置资产及相关资料一并移交市行政事业单位 资产管理中心,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心按照市级政府公物
仓管理规程办理相关手续。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依据市财政局批
复文件、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心出具的接收资产凭证办
理资产核销账务处理,并调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系统信息。
三、 资产集中处置流程
纳入市级政府公物仓资产的集中处置方式主要包括:调拨、 有偿转让、报废,由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心按照经市财
政局审核批准的方式统一处置,处置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
(一)资产调拨处置流程
1.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使用财政资金购置资产,经市财政
局审核同意后,优先从市级政府公物仓调剂使用。
2.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心根据市财政局出具的资产
调拨单,将资产及相关资料移交接收资产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
3.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依据资产调拨单及相关资料登记部门 (单位)资产账簿,并录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系统。需要 办理产权变更、过户、登记的,应配合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
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二)资产有偿转让处置流程
1.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心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
估机构,对拟转让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资产转让底价。
2.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心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对拟出售资产以拍卖、电子竞价、 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转让。当交易价格低于底价90%时,应暂
停交易,经市财政局批准后方可继续进行。
3.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配合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心办
理已转让资产的产权转移、登记、过户等相关手续。
4.涉及土地有偿转让的,按照土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
续。
(三)资产报废处置流程
1.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心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 估机构,对拟报废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确定资产报废 残值依据。对已达到国家规定报废使用年限的通用办公设备,
不再进行评估。
2.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心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以公开竞价等方式,委托依法设立的报废回收等企业对报废资 产进行处置,确保处置过程的安全、环保。房屋、建筑物及附 属设施、设备的拆除,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具备施工安全条 件的建筑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合同及施工方案报拆迁管理部门 备案;机动车的报废应委托依法设立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进行处置。
3.涉及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设备拆除的,市级行政事
业单位应配合施工单位做好施工现场管理等工作。
四、 资产处置收入管理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集中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 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
中心在资产集中处置完毕30日内,将净收入(扣除应缴纳的税
款和所发生的资产评估费、技术鉴定费、产权交易服务费等相
关费用)足额缴入市级国库或财政专户。
五、 其他事项
1.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处置未纳入集中处置范围的资产,单位 原始价值在10万元以下或批量原始价值在20万元以下的,由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报市财政局备案;单位原始价 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或批量原始价值在20万元(含 20万元)以上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由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主
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2.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对集中处置限额以下资产进行处置,应 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由主管部门进行监督,依法依规采 取公开拍卖、招投标、市场竞价等方式公开处置,处置收入及 时缴入国库,并对处置过程及结果进行公示,拟处置资产涉及
国家秘密和安全不宜集中或公开处置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举办或参加大型会议、活动及开展专项工作等购置的资 产,应在会议、活动或专项工作结束后30日内,按程序报批后
缴入市级政府公物仓。
4.对土地、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设备及不易集中、移动的 大型、笨重资产或运送成本较高的资产,可由市财政局会同资产 原使用单位主管部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心进行现场 查验、核对后,由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心与资产原使用单
位签订委托保管协议,委托资产原使用单位在处置前暂行保管。
5.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售、转让和调拨国有土地、房屋建筑 物和机动车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机关车
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国有资产的注销、过户、变更登记等手续。
六、 资产集中处置监督检查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强化组织领导,高 度重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市级行政事 业单位资产处置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内部管理制度,切 实规范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 失。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心要依法依规严格加强市级政 府公物仓的管理,实行公物仓资产清单定期发布及资产集中处 置公示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及社会监督。市财政局将适 时会同有关部门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对擅自处置国有资产、截留或挪用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的 单位及个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
严肃处理。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鹤壁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集中处置审批表
2020年8月18日
鹤壁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集中处置审批表
申请单位: 年 月 日
填表人: 主管领导: 单位负责人:
备注:1.处置方式填写:出售或报废
2. “规格型号”栏:机动车填写发动机号、车架号,土地填写土地证编号,房屋建筑物填写产权证书的编号。 3.处置土地、房屋、建筑物需财政部门、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共同审核,处置其他资产由财政部门审核。
4.按照《鹤财办国资〔2010〕30号文件提供相关资料与本表一并报财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