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职院〔2016〕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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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印发基建工程变更及签证管理办法和基建与维修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的规定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
《鹤壁职业技术学院基建工程变更及签证管理办法》和《鹤壁职业技术学院基建与维修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的规定》已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9月18日
鹤壁职业技术学院基建工程变更及签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基建工程施工过程中变更及签证的管理及监督,规范工程变更及签证行为,保证工程的安全、质量、进度和投资得到有效控制,参照《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和文件精神,本着严格程序、提高效率的宗旨,按照“集体决策,分级授权,规范程序”的原则,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变更是指对施工图示内容的调整,即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对招标文件中的原设计在材料、工艺、功能、功效、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内容的改变。
第三条 工程签证是基于设计图纸及变更以外的施工事宜的记录和核定。
第二章 工程变更的提出单位及变更条件
第四条 提出工程变更的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
第五条 工程变更的条件
坚持从严把控工程变更,除涉及工程结构、功能、质量、安全等必须变更外,对涉及装饰等附属工程的变更应从严控制。工程量变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具体条件如下:
1.工程项目的设计图纸不能满足实际工程技术要求,现场条件难以实现原设计中某些施工工艺做法,经过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确认必须修改的。
2.原设计中存在遗漏、缺陷,或涉及难以购买的材料、设备,需要完善或替代的。
3.原招标施工图已有描述,但招标清单、控制价漏项的。
4.学院根据实际需要,从使用功能或运行管理等方面对项目内容提出合理性更改的。
5.在不影响使用功能,符合国家规范的前提下,降低建造成本或缩短施工周期。
6.原设计图纸中不符合现行法规、行业规范内容,要求强制执行的。
7.为推广应用先进实用技术,更好地保证工程质量,节省工程投资而对施工图进行设计调整或修改。
第六条 下列情况,不予办理工程变更:
1.未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和监理指令实施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而返工的。
2.因施工方法不正确、工序不合理或保障措施不到位导致工程返工的。
3.缺乏安全、环保措施以及缺少相应设施的。
4.利用清单子目不平衡报价,变更施工方案的。
5.对施工图理解不够,或对地质、地形、气候条件不熟悉导致方案改变、工程返工的。
6.未经同意擅自在施工图和技术规范要求以外实施的工作量。
7.工程合同和施工图中虽未明确但根据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和施工工艺要求必须实施的辅助工作内容。
8.对能够预见的特殊事件未采取措施,或不可预见的特殊事件发生后,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或采取措施不力的。
9.其他不予办理工程量变更的情形。
第三章 工程变更(签证)的分类及审批
第七条 工程变更(签证)分为小型、一般、较大、重大四类。
第八条 小型变更(签证):估价发生费用在5000元(含)人民币以下的。
审批流程:经基建处处务会研究形成会议纪要,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第九条 一般变更(签证):估价发生费用在5000元以上,5万元(含)以下的。
审批流程:由基建处牵头,基建处、财务处、审计室部门负责人参加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形成工程会议纪要并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十条 较大变更(签证):估价发生费用在5万元以上,30万元(含)以下的。
审批流程:由分管院领导牵头,基建处、财务处、审计室部门负责人参加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形成工程会议纪要并报院长审批签署后实施。
第十一条 重大变更(签证):估价发生费用在30万元以上。
审批流程:在履行上述第十条审批流程的基础上,提交院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审议,由院长审批签署后实施。
第十二条 累计变更(签证)调整幅度原则上不得超过鹤壁市发改委批准投资概算10%(适用于在鹤壁市发改委立项的建设项目)。若超过,由基建处根据变更签证情况,编制分析报告,向院长办公会报告,提交院长审批签署,报鹤壁市发改委审批后实施。
第四章 工程变更的规范程序
第十三条 工程变更的工作程序
1.工程变更提出单位填写《工程变更单》,经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如需要)、监理单位签字后,报送基建处审核变更估价。
2.学院甲方代表负责协调办理《鹤壁职业技术学院工程变更(签证)内部审批单》,根据变更类型、审批权限,逐级审批。内审通过后,按程序签署《工程变更单》。
3.涉及结构安全、突发事件、施工安全(非承包方责任)、自然灾害、其它不可预见事件等因素造成的需要及时处理的工程变更,不紧急处置可能引发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基建处可采取紧急措施,边汇报请示,边组织实施,边及时完成报批程序,按照分管院领导同意的方案,完成现场审批和内审手续。在其变更实施过程中收集相关资料,提供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当时情形。
4.规划调整或重大设计方案调整(不属于原招标范围)属于新增子项,需经学院批准并调整项目概算后按学院相关建设程序实施。
5.已签字确认的《工程变更单》及相对应的《鹤壁职业技术学院变更(签证)内部审批单》,由基建处登记并发至各相关单位实施,作为结算依据,并留存备案。
6.工程变更申请、审批时效:由施工单位(或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须至少提前14天提交书面变更申请,否则因变更审批必要时间造成的工期延误及一切经济损失,学院不予认可,并追究其相关责任。基建处在接到《工程变更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手续,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该项变更。
第五章 工程签证的规范程序
第十四条 工程签证的工作程序
1.签证审批流程:学院甲方代表协调办理《鹤壁职业技术学院工程变更(签证)内部审批单》,根据签证类型、审批权限,逐级审批。审批通过后完成签证手续。
2.已审批的《工程变更单》需要办理签证的,不再重复院内审批程序,直接办理签证。
3.涉及隐蔽工程的签证,在隐蔽前必须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学院基建处共同进行现场签认,签证须附影像资料,否则不予认可。
4.涉及工程量清单漏项的签证,根据签证类型召开专题研究(论证)会,形成会议纪要,按审批权限逐级审批后办理签证。
5.已签字确认的《工程签证单》及相对应的《鹤壁职业技术学院变更(签证)内部审批单》,由基建处登记并发至各相关单位,作为结算依据并留存备案。
6.工程签证申请、审批时效:施工单位须在签证内容实施验收后28天内提交完整的书面签证资料,逾期不予签认;基建处在接到《工程签证单》后28日内完成审批手续,无故逾期未完成审批程序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该项签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由于勘探、设计、造价咨询、监理、施工等建设相关方的过失造成较大变更,按合同依法追究责任。未按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施工,或施工技术措施、工艺不当,而导致的工程质量等问题造成的变更,由此发生的费用依据合同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盲目变更签证或不按程序审批者,经核实一律按无效变更签证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相应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本办法用于学院新建、扩建、改建基建项目工程的变更(签证)管理,小型基建和维修项目参照该办法执行。如本办法中相关条款与国家、地方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附件:1.鹤壁职业技术学院工程变更(签证)内部审批单
2.工程变更单
3.工程签证单
附件1
鹤壁职业技术学院工程变更(签证)内部审批单
工程名称: 编号:
变更(签证)事由: (需明确变更提出单位、理由、部位,对应附件中工程变更或签证单的内容) |
附件: □(工程变更单) □(工程联系单) □(变更费用预算) □ (其他) |
相 关 部 门 会 签意 见 |
基建处 |
甲方代表: |
负责人: |
财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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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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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院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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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 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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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表仅作为学院内部审批使用。
附件2
工 程 变 更 单
工程名称: 编号:
致: 由于 原因,兹提出 工程变更,请予以审批。 附件: □变更内容 □变更设计图 □相关会议纪要 □其他 如涉及到设计文件修改,由建设单位转交原设计单位修改。 变更提出单位: 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工程量增/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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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增/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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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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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项目部 (盖章) 项目负责人(签字): |
设计单位 (盖章) 项目负责人(签字): |
项目监理机构 (盖章)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
建设单位 (盖章) 项目负责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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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一式五份,建设单位二份、项目监理机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附件3
工 程 签 证 单
编号: 日期: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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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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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证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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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证内容(可附图说明): 项目负责人(签字): 项目部(盖章)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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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意见 |
监理工程师(签字) 日期: |
项目监理机构: (盖章)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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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意见 |
现场代表(签字): 日期: |
建设单位: (盖章)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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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表一式四份,建设单位留存二份,项目监理机构、施工单位各一份。 |
鹤壁职业技术学院基建与维修工程项目
竣工结算审计的规定
为了更好地规范学院内基建工程和维修项目的管理,合理使用学院资金,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提高学院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审计范围和程序
1.所有单项工程的建设项目,必须开展工程结算审计。
2.学院的基建与维修工程项目,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审计室,由其委托内审单位(市财政评审中心、市审计局投资科)或外审单位(有资质单位)进行审计,审计室进行复审。
二、审计内容
竣工结算审计的内容包括:
1.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结算报表和说明书以及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结算报表编制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2.建设项目工程量的真实性,套定额及价格的合理性,计取各项费用及执行文件选用定额的准确性、合理性;
3.项目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5.对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情况进行审计。
三、审计资料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应按下列要求报送资料:
1.工程立项批复、工程概算批复;
2.工程招标文件(含答疑)、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
3.工程施工合同(含补充合同及补充协议)及有关会议纪要;
4.图纸会审记录;
5.地质勘察报告;
6.施工(竣工)图纸;
7.安全文明措施费核定单;
8.工程变更单、工程签证单;
9.施工时间记录;
10.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11.材料价格认证;
12.甲供材料清单;
13.学院分包工程;
14.竣工验收合格证;
15.工程结算书(含电子版);
16.竣工结算审计协议书;
17.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18.有关部门地方性文件、法规、材料调差文件等;
19.根据法律、法规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20.对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情况进行审计所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以上所需材料不齐全,不予进行竣工结算审计。
四、基建与维修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采用内部审计(含市财政评审中心、市审计局投资科)与委托外部审计(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相结合,需要委托外审的项目,具体委托事宜由审计室负责办理。
五、竣工结算审计终结,审计室出具审计意见。未附审计意见的竣工结算项目,财务部门应不予办理工程价款的结算。
六、基建与维修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必须严格按以上规定执行。凡未进行竣工结算审计的工程项目,支付工程款时应严格按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款执行。
七、建设项目结算审计应按下列规定支付审计费用:
1.单项工程核减率超过10%的,其审计费用全部由施工单位承担,并由学院从施工单位工程款中扣除(下同);
2.单项工程核减率在8%—10%(含10%)之间的,其审计费用由学院承担20%,施工单位承担80%;
3.单项工程核减率在5%—8%(含8%)之间的,其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20%,学院承担80%;
4.单项工程核减率在5%及其以下的,其审计费用由学院承担。
核减率按审计最终核定额与施工单位申报的竣工结算额之间的差额计算。委托外审(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项目,审计费用按照学院与外审单位合同约定为准;内审(含市财政评审中心、市审计局投资科)项目,审计费用按照审减额3%计取。
审计费用计算以及支付条款应列入学院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有关合同中。
八、本规定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若与上级文件规定有相抵触者,以上级文件规定为依据再行修订。
九、本规定由学院审计室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