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鹤职院〔2020〕82 号
鹤壁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印发《鹤壁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
《鹤壁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院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 年 12 月 29 日
鹤壁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保障和促进学院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固定资产,是指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学院占有、使用,按照规定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全部资产。包括学院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国家调拨给学院的固定资产,学院按国家规定在教育、科研、社会服务活动中利用组织收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学院接受捐赠以及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院所有的固定资产。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原则: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依法管理与自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任务: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完善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责任;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固定资产管理行为;维护固定资产安全完整,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固定资产确认、分类与计价;固定资产配置、使用与处置;固定资产产权登记、界定、变动;固定资产统计、评估与清查;固定资产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固定资产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院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管理固定资产。
第七条 学院固定资产的重大变动事项,按照审批权限由院长办公会议或院党委会议审议决定。基础设施建设与资产管理处是学院固定资产的综合管理部门;院属单位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资产管理员或使用人对固定资产具体管理。
第八条 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在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录入、变更、调拨、处置等操作中,实行三级审批管理,需逐级在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申请和审批。基础设施建设与资产管理处、财务处为一级管理部门;按“教学归口”、“行政归口”、“生活与后勤归口”设置二级管理部门,教务处对教学、实验、实训设备及馆藏图书等教学资产进行归口管理,党政综合办公室对办公设备、办公家具、车辆等资产进行归口管理,后勤保障和监管处对动植物、学生公寓家具、餐厅及后勤服务设施等资产进行归口管理;院属各使用单位为三级管理部门。
第九条 基础设施建设与资产管理处对全院固定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 贯彻执行固定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二) 负责固定资产实物账建账及卡、账管理。建立和完善学院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组织学院固定资产的清查、登记以及报表统计上报工作。
(三) 负责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推进固定资产在学院内部调剂共享,提升固定资产使用效益。
(四) 负责审核办理固定资产调拨、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报批手续。
(五) 负责在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
(六) 负责固定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
(七) 接受市财政局等政府部门的监督指导,按要求做好固定资产信息管理、统计和报告工作。
第十条 财务处作为固定资产财务账的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 负责全院固定资产财务处理,按规定设置固定资产财务账,提供会计报表。
(二) 负责按照会计准则核算固定资产折旧。
(三) 与基础设施建设与资产管理处定期对账,保证账账、账物相符。对于完成学院、财政局等相关审批的盘盈、盘亏固定资产,按规定及时做账务处理。
第十一条 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对所属归口固定资产实施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 按照固定资产信息管理系统操作流程,依据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认真完成归口审批工作,酌情选择新购、调拨等方式,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二) 协助基础设施建设与资产管理处完成资产验收、界定、清查、处置和固定资产年报等任务。
第十二条 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固定资产的使用和保管责任。院属单位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院属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落实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尽职尽责管理好本单位固定资产,做好固定资产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二) 负责本单位资产登记、贴标识牌和资产账、卡、物的管理工作。
(三) 根据本单位固定资产使用情况,及时、实事求是地向基础设施建设与资产管理处提出处置意见。
(四) 负责组织本单位固定资产盘点、清查工作,协助基础设施建设与资产管理处和归口管理部门完成固定资产统计汇总、资产管理绩效评估和固定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等工作。
(五) 负责督促并协助办理本单位固定资产调拨或移交手续。
第十三条 严格落实固定资产内部领用和离岗归还制度。
(一) 领用人要合理使用、妥善保管,出现损坏及时报修,避免闲置浪费或是公物私用。发生岗位变动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移交,移交或归还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二) 人力资源与离退休职工服务处应在退休、调离、出国(半年以上)、辞职、自动离职、停薪留职、离岗退养人员办理资产变更手续,完成资产交接工作后,方可为其办理相关人事手续。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确认、分类和计价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 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 1500 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资产应列入固定资产:
(一) 通用设备单价 1000 元以上(含 1000 元),专用设备单价 1500 元以上(含 1500 元),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
(二)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不含一年)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应当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三) 办公用桌、椅、柜等家具类资产按固定资产管理。
(四) 应用软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的价值包括在所属的硬件价值中,一并确认为固定资产;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确认为无形资产。
(五) 自制、捐赠或调拨的固定资产,应报基础设施建设与资产管理处估价入账进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隐匿留用。
第十六条 学院固定资产按照下列规定计价:
(一) 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购买固定资产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关联费用入账。购置车辆按规定支付的车辆购置附加费计入车辆成本。
(二) 自制自建固定资产,一般按照制造或建造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成本累计入账。含有一定知识产权自制自建固定资产经过专家组鉴定和评估后,按照评估价入账。
(三) 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和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暂估价值计价(或历史上已经支付的价款总额),待确定实际价值后,予以调整。
(四)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
(五)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六)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七) 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按交换时重置价值计价。
(八) 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价值的,按评估确认价值或者合同、协议计价。
(九) 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七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如遇下列情况,可调整增减其价值:
(一) 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 仪器设备因加工改造、改良装置及增加配件时,按所开支的成本费增加其原值。
(三) 成套仪器设备,因损毁或拆除某一部分时,应减少其原值,如减少部分无法明确精确价值,可估值后减少其原值。
(四) 房屋和建筑物的改建、扩建或拆除部分时,按增减实际费用调整原值。
(五) 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六) 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价值调整须及时到基础设施建设与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确保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配置、验收和登记
第十九条 学院根据建设和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配置固定资产。
第二十条 学院固定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学院事业发展的需要。
(二) 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
(三) 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从市场可以购买服务方式,但成本过高。
第二十一条 学院结合事业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在充分论证基础上,研究编制年度购置计划,应执行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规定办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从严控制、合理配置,避免盲目重复购置。
第二十二条 新增固定资产验收,先由使用单位会同采购人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完成采购验收后,向资产科发起资产验收申请,资产科组织二级归口管理部门、三级资产管理员、资产使用人到现场进行实物验收。实物验收完成后,逐级进行新增资产录入登记和验收单审核。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登记建账时,持发票、合同、验收单等材料到所属单位资产管理员处进行登记建账,完成逐级申请和审批,经基础设施建设与资产管理处审核通过,并在验收单上签字盖章后,财务处方可办理财务报销手续。新增资产卡片上须明确资产使用人。对于确实无法界定管理人的公用资产,二级学院统一确定党政综合办公室主任(继续教育学院办公室主任)为资产使用人;行政处室由部门负责人确定一名副科级以上干部为资产使用人。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四条 学院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按学院出租、出借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转作经营性固定资产,须经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批准并报市财政局批复。
第二十六条 学院固定资产对外有偿使用收入,应按规定上缴财政。
第二十七条 使用单位要对固定资产进行日常维护、维修与保养,加强固定资产安全防护措施;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定期检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防止事故发生。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对房屋构筑物定期查勘、鉴定、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使用单位要对精密、贵重以及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应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并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二十九条 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合理调配,努力提高资产利用率。
第三十条 学院内部移交固定资产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 机构调整时,由基础设施建设与资产管理处会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办理交接手续。
(二) 资产管理员岗位发生变动、长期离校、调离学校或退休时,应在本单位负责人监督下向接任人员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三) 固定资产使用人员在院内岗位发生变动、调离学校或退休时,应向本单位资产管理员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十一条 学院建立固定资产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对院属各单位的固定资产账实相符情况,配置效率、使用效果、信息系统应用等情况进行绩效管理,实施跟踪问效。
第三十二条 学院建立内部监督与财务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的资产管理监督制度,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评估与清查
第三十三条 如遇下列情况,应对固定资产进行评估:
(一) 固定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二) 取得没有原始凭证的固定资产。
(三) 固定资产对外投资。
(四) 自制固定资产。
(五) 合并、分立、清算、整体或部分改制为企业。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基础设施建设与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评估工作。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
第三十五条 基础设施建设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学院固定资产清查工作,清查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查、实物资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第三十六条 如遇下列情况,应当开展资产清查:
(一) 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组织资产清查的。
(二) 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 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 资产管理信息严重失真或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 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大变化的。
(六) 同级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院对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出售、出让、转让(含股权减持)、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等。处置范围包括:
(一) 闲置的资产。
(二) 因技术等原因并经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 因机构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转移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 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 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 依照国家、地方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原则
(一) 固定资产的处置,由基础设施建设与资产管理处接收使用单位提交处置申请后,按学院和市财政局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二) 处置的固定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必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
(三) 固定资产处置工作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自行处置。
(四) 固定资产处置所得收入全额上缴学院财务,按财务管理规定使用,在处置过程中产生的费用(清理、搬运及评估、鉴定等费用)由财务实报实销。
(五) 固定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出售、出让固定资产应当通过产权交易有形市场采取拍卖、招投标、询价、协议转让等市场竞价方式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资产处置。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卸报废固定资产。对有利用价值的零部件,应报经基础设施建设与资产管理处批准后,方可拆卸,且应登记建账。
第四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资产处置:
(一) 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且已无使用价值。
(二) 主要结构陈旧,技术性能落后,无改装修复价值。
(三) 主要部件遗失,无法使用又不能修复。
(四) 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设备。
(五) 维修成本接近或达到同类新产品价格。
(六) 耗能大或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进行改造又不经济。
(七) 数量上有多余,且长时间不用。
(八) 其他需要处置的资产。
第四十一条 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一) 处置土地、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设备、机动车等纳入市级政府公物仓实行集中处置的资产,需经基础设施建设与资产管理处审核,按学院规定程序审批通过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二) 土地、房屋、建筑物、机动车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处置事项,由学院固定资产处置工作小组会议研究,提出处置意见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其中:单位原始价值在 10 万元(含10 万元)以下或批量原始价值在 20 万元(含 20 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工作由院长办公会议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备案;单位原始价值在 10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或批量原始价值在 2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工作由学院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报市财政局审批;单位原始价值在 20 万元(含 20 万元)以上或批量原始价值在 50 万元(含 50 万元)以上的资产处置工作由学院党委会议研究同意,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四十二条 院属单位应严格遵守资产处置流程,对确需处置的资产由资产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基础设施建设与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评估或技术鉴定,履行完审批手续后实施固定资产的处置,办理固定资产注销、调拨等手续,催收并上交固定资产残值。
第四十三条 固定资产发生损坏、丢失时,属责任事故的,责任人应予赔偿:非责任事故的,按固定资产处置程序审批后办理销账手续。
第四十四条 院属单位之间调拨的固定资产,经双方协商报基础设施建设与资产管理处同意后,按规定办理审批及变更手续。
第四十五条 基础设施建设与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凭固定资产处置报告、收款票据和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件等,按规定进行实物账及财务账的核算。
第八章 固定资产管理队伍建设
第四十六条 学院依据工作任务科学合理设置岗位,配备高素质队伍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十七条 学院支持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参加政策及业务培训,提升政策水平和管理技能。
第四十八条 学院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强化责任意识、服务意识,不断提高自身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为学院教育事业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鹤壁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鹤职院〔2004〕18 号)、《鹤壁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和维修暂行规定》(鹤职院〔2006〕4号)《鹤壁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补充规定》(鹤职院〔2008〕22 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基础设施建设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 1:固定资产入账流程图2:固定资产处置流程图